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日期:2012-04-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交通律师网接受交通法律法规咨询;代理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代为起草交通事故法律文书;代为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首席律师:刘凯律师     咨询委托电话:189-3293-0121 (限石家庄地区)
QQ:910197652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大街与中山路交口图书大厦10楼1012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