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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每一个案件都是已经实际发生的,但是事实不能重放,而法院即使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也要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判断,是支持原告的主张还是被告的主张。这时候,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就出现了举证责任问题,即哪个事实应该由谁来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也会不同,在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行为存在过错,自己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的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自己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的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样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自己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的损失。
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为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对于侵权行为中的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赔偿,由机动车一方举证。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就需要对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交通意外,则只需要受害人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即可。
当然,如果通过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把事实查清,那就不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对案件作出判断了。只有在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也已经提出了有证明力的对立主张,所有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庭辩论程序已经终结,此时,仍然事实不清或者是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来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