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结婚后购买房屋时,因两人积蓄不够支付房款,丈夫的父母替我们出了一部分钱作为房款,请问离婚时对父母出资部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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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购买房产时,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如果明确表示(这种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公证等形式作出)其出资是赠与某一方的,该部分房款只属于被赠与的一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