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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l)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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