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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

[日期:2012-0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基本条件

石家庄房产律师网接受物权法房产法法律咨询;代理房产纠纷调解和诉讼、物权纠纷调解和诉讼;开展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审查、律师陪同购房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律师:刘律师   咨询委托电话:189-3293-0121 (限石家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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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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